中國土壤污染形勢嚴峻。由于土壤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缺失,污染的土壤修復存在著污染場地信息不明、缺乏檢測標準、修復責任承擔不清、修復基金無法保障等問題。可以借鑒域外土壤污染治理先進立法經驗,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設立土壤修復責任認定規則,建立土壤污染專項修復基金,實現土壤污染修復融資機制的多元化。
當前,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較早凸顯出土壤環境惡化問題,在20世紀80年代已經開始關注土壤污染,在生態修復技術日益發展的支持下,許多國家逐步將生態環境修復要求制度化,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體系,例如德國、英國、美國、荷蘭、歐盟等紛紛開展了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制定或完善,不僅有效遏制了土壤污染,還整治和修復了已污染土壤,為中國土壤污染修復機制構建提供借鑒和參考。
中國土壤污染修復產業處于探索和技術示范階段,相關法規、標準和制度尚在完善中。未來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應結合中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土地經營權人混雜(包括合資和獨資)、土地資源稀缺等現實情況,針對與土壤污染相關的土地利用項目建設、土壤環境影響評價與質量控制、土壤污染風險評估與治理及其修復等進行規定。修復污染土壤不應以達標為目的,而應該以可持續再利用為終極目標。因此,污染土壤的修復,必須針對未來的土地使用目的,評估未來的使用人、土地周遭居民、生態環境所可能面臨的污染風險,促使土地可以重復再利用。
土壤污染修復不是單純的環境問題,關系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運用法律、行政、技術等綜合手段才能推進土壤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