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Heavy metal pollution remediation已成為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問題之一,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報道,全國土壤總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分別占11.2%、2.3%、1.5%和1.1%,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為鎘、鎳、銅、砷、汞、鉛、滴滴涕和多環芳烴。針對重金屬污染土壤的修復問題,國內外學者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的治理技術主要有物理、化學、生物、農業生態和聯合修復技術等。
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與一般工業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有很大的不同,前者重點關注的是土壤修復后是否可以實現復墾,生產出的農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后者重點關注的是修復后的場地是否可以進一步的開發利用,通常是用作建設用地或工業用地。因此,在選取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指標時應緊緊圍繞農田土壤的生態功能,具體來講,應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一是全面性:農田土壤最主要的功能是要有“保水、保肥、通氣、透水”能力,從而促進農作物的生長,因此,單純地用重金屬總量的降低,或是生物有效態的降低并不能全面反映農田土壤的主要生態功能,需要從土壤的環境質量、肥力質量、健康質量三方面綜合考慮,設置修復效果評價指標。
二是客觀性:用于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的指標應是客觀的,可以最大限度地反映修復的效果,在指標選取上應以定量指標為主,必要時可選取定性指標,作為輔助性評價指標。
三是易測性: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選取的指標可用現行的標準方法進行測定,或是可用國內外公認的測定方法進行分析測定;在分析周期上,應滿足具體的修復項目的實施進度及驗收要求,不能待修復工程竣工數年之后才可以采樣分析,以致影響項目的驗收及土地的復墾。
四是可評性:重金屬污染農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指標經測定后,要有相應的標準值或參考值可以作為評價的依據,從而據此判定是否達到了預期的修復目標。